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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相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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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相互义务

10.1 通知地方政府

东道国矿业公司须定期通知地方政府本协议项下的活动。

10.2 采用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和赤道原则

若规范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和管理以及污染预防的适用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及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严格,矿业公司应按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规范其行为。为消除疑问,矿业公司东道国都认可,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勾勒了在必要时确定特定地点的环境合规限制所需遵循的程序。

10.3 协议双方对人权保护的承诺

(a)合同双方都相互承诺保护和促进受协议项目影响的所有个人的人权,这些权利包括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b)在矿业公司安保部门与警察、军队或东道国其他安全机构的所有往来中,合同双方承诺遵从适用法律,遵从《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

(c)矿业公司应保证其执行的政策反映了其尊重人权的责任,这些政策旨在对矿业运作任何潜在的或实际的人权负面影响进行预防、减轻和救济。

(d)对协议项目的存在和活动所产生的潜在的人权影响,以及矿业公司政策、程序和实际作业如何对协议项目所在地区人口的人权产生的影响,实施的独立评估,该评估程序应参照国际标准定义的透明、独立和包容原则。

*有关人权的额外示例,请参阅19.3条(安全)

示例一

遵照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社会和环境政策与指南》进行动迁

政府按照适用法律,同意遵照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社会和环境政策与指南》的规定,对居住在[受影响地区]的居民进行动迁,该动迁费用预算_____美元。

示例二

国际金融公司《自然栖息地》保护政策,1998年11月

协议双方同意遵从本政策规定的关于环境和社会的实质原则。

示例三

国际金融公司《关于强制劳动和有害童工的政策声明》,1998年3月

协议双方同意遵从本政策规定的关于环境和社会的实质原则,但对下列程序性例外作出相应修改:

(a)政策的第5段(标题为“国际金融公司项目小组的责任”)应依下文进行解读:

协议双方的责任

若任意一方和/或其董事、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发现或怀疑存在与有关本协议的可能的有害童工,他们将与环境管理专家组联系,以取得进一步的适当处理问题的信息。环境管理专家组需确定情况的事实、检查各项备选方案并建立与本政策相一致的行动方案。若在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潜在的有害童工问题,协议双方将会面并就适当的缓解措施方案进行协商,从而消除或防止有害童工。

(b)政策的第6段(标题为“项目发起方如何减少和管理有关风险?”)应依下文进行解读:

协议双方如何减少和管理有关风险?

为了帮助打击有害童工,协议双方应检查:

  • 所有不足18岁的从业人员的年龄和就业情况,尤其是那些年龄不足完成义务教育年龄的青年人;
  • 现有的工作条件(例如,职业身体条件和安全条件,包括接触机器、有毒物质、粉尘、噪音和通风的情况);
  • 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以及
  • 关于童工问题的当地和国家法律。

完成这些评估之后,协议双方应该:

  • 消除商业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童工情况,并考虑儿童的利益;以及
  • 制定公司最低工作年龄,并制定反对有害童工的公司政策声明。

示例四

21.1 义务

政府应履行本协议根据不断发展的国际人权保护责任而建立的义务。

21.2人权文件

矿业公司承诺有义务尊重载于下列文件中的人权:

(a) 《世界人权宣言》;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

(e)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f)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g) 《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国际劳工组织169号)

(h)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及

(i) 东道国为缔约方的所有国际人权文件。

21.3矿业公司保证

为了满足本条所列的义务,矿业公司应:

(a)寻求预防、减轻和救济,因矿业公司的活动或因本协议相关第三方的关系,对人权产生的所有的负面影响。

(b)在本协议的开发方案启动以上一个,进行初步、独立的人权影响研究,确定哪些公司活动和关系(包括任何安全预防措施)可能会对人权产生负面影响,并每年更新这一研究。

(c)矿业公司、公司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安保人员与警察、军队或其他东道国安全机构的往来中,确保遵从《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的规定。

(d)确保其营运政策反映尊重人权的责任,保证制定所需的政策和程序以预防、减轻和救济其活动或关系所产生的对人权潜在或实际的任何负面影响(须参考上述影响研究);

(e)尽快对公司活动和关系所产生的任何明显对人权有负面影响的问题进行救济,包括通过如下方式:

(i)对负面影响的受害者提供足够的补偿或其他适当的救济措施;

(ii)消除或改变导致负面影响的原因,以避免同类负面影响的进一步扩大;

(iii)修改其营运政策或手册,预防其行为的复发或不作为导致的侵害;和

(iv)其他必要的行动,避免今后发生类似的负面影响。

21.4合作

(a)政府和矿业公司应努力合作,最大程度地确保本条的实施,并以此为目的,寻求与当地社区的合作。

(b)独立人权影响评估员应由矿业公司与当地社区共同任命,并是这一领域公认的专家。他或她应与当地社区和其他机构与个人座谈,以编制一份全面、客观的报告。

21.5 侵犯人权的共犯

(a)政府和矿业公司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行使权利时,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成为他人侵犯人权的共犯。

(b)本章的“共犯”是指政府或矿业公司明知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第三人(包括其他政府机构或非国家机构)对人权的侵害。

(c)本章的“明知”是指当事人应当知道其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会或实际会侵犯人权。更确切地说,仅仅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存在于东道国或向其缴纳税收或其他费用,不构成本协议所指的共犯。

21.6 违约非借口

一方对本条款的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对本条款违约的借口。

21.7 报告

初始的人权影响研究和每年的更新报告应向中央政府及每个受矿场影响省份的中心地区提供、并在矿业公司于矿区的主要办公地点和其他协议双方同意的地方可得。该研究应以矿场所在地的当地语言提交。

21.8违反国际人权法

协议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范畴内,和其他法律范畴不同,人权负面影响并不必然构成对国际人权法的违背事项的发生。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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