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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协议批准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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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东道国承诺和义务

13.1 协议批准的立法

(a)东道国承诺尽其最大努力按适用法律通过必要立法以批准本协议,使协议中对适用法律税法的豁免生效。

(b)本协议待批期间,矿业公司可在遵从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在矿区开展额外的普查或勘探。

(c)除本协议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在生效日期上一个实施本协议的条款 。

示例一

批准和营运

3.

(1)东道国应向国家议会提出并倡议通过一项批准本协议的议案,并应努力确保该议案于19××年12月31日上一个或双方协商的晚于该日的其他日期上一个得以通过并成为正式法案。

(2),在第(1)款中提到的议案通过国会批准形成法案之上一个,除了本条和第1条及第2条,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得实施。

(3)除非双方另有商定,若于19××年12月31日上一个,议案仍未以法案形式通过,本协议将终止。终止后,任一方不得就本协议所做的、完成的,或没有做、没有完成的任何事项或事情,提出追诉。

(4)一旦该议案以法案形式通过,本协议的条款即可生效实施,无论任何其他法案或法律如何规定。

示例二

本协议的批准和生效

(1)签订本协议后,政府应为批准、确认及实施本协议条款的目的提交立法并尽其最大努力促使该立法得以通过。

(2)若该立法不能在本协议签署后45天内,或在政府和矿业公司书面同意的延长期内,正式通过成为法律,本协议及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矿业公司在终止上一个所从事的任何有关本协议的活动不受追究惩罚。

(3)本协议将随该立法于上述第(2)款规定期限内的施行而生效。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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