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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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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税收

[适用法律中的税收规定将是合同双方之间讨论的起点,这些规定可能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或修订。在适用法律允许谈判双方通过协议或通过立法机关的批准或修正而对这些规定进行修改或规定特别税收事项的情形下,可以考虑下列条款。]

7.1 税收—一般条款

(a)矿业公司应当遵从东道国不时生效的所有财税法律的规定,除非:(i)根据任何适用法律的有效授权,矿业公司完全或部分豁免适用某一特定适用法律的规定;或(ii)本协议另有规定。

(b)在每一公历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矿业公司应当尽快且不得迟于下一个公历年度的第一季度,向东道国提交一份投资报告;该报告应当使用符合良好行业惯例的格式。

(c)每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应当附有矿业公司首席财务官的一份证明书,表明在已结束的年度内矿业公司遵从了本协议和税法的规定。

(d)每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应当附有一份清单,列明于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矿业公司关联公司的所有交易,载明交易金额、所涉关联公司以及交易性质。对于与同一实体发生的同一类型交易中的单项非重大交易,可以予以合并而不是单列。对于显示交易价格的该关联公司的每项上述交易的同期文件,包括税法或据之颁发的任何规章要求的所有文件,矿业公司均应予以保存。

(e)每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应当附有矿业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证明书,表明:(i)对于在相应期间内矿业公司关联公司之间任何有效价格协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矿业公司在该年度的转让价格是根据这类价格协议予以计算的,以及(ii)对于矿业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的交易中出售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若未被这类价格协议所涵盖的,在相应期间内所执行的价格是根据税法予以计算的。

示例一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矿业公司应当向东道国政府缴纳税款,从而履行其纳税义务,包括下文规定的其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税收列表]

除了本条以及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税费以外,对于东道国政府目上一个或将来开征或批准的任何其他税收、关税、征费、摊派、收费或费用的征收,矿业公司不承担缴纳义务 。

示例二

8.3 一般纳税义务

对于矿业公司为产生收入而开展的与协议项目无关的或无意与协议项目有联系的活动,若其构成了从事营业活动或投资活动,则在本条(第8.3条)范畴内,该活动(下称“项目外活动”)应被视为(且应被如此对待)如同由独立于矿业公司的法律实体所实施;该实体不受本条(第8.3条)规范,而是由东道国所有法律(包括税法)进行调整。矿业公司在实施协议项目过程中所从事的活动(下称“项目活动”)从而被本协议视为 “封闭的”(即,将之单独视为矿业公司的唯一活动)。[……]本条(第8.3条)中提及的矿业公司,除非提于及时特别加以限定将其视为另外的法律实体,应当系指作为实施项目活动的矿业公司实体。[……]东道国不时存在的所有法律(包括税法)应当适用于因项目外活动而产生的待遇和义务。对于矿业公司封闭的项目活动而言,本条(第8.3条)下文其他条款的规定应当适用。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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