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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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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企业发展方案

矿业公司应做出合理的努力,与当地银行合作,鼓励他们参与当地承包商、供应商的所需营运资本的融资。

矿业公司应对上述协议项目每个阶段为其提供消耗品和资本项目的当地供应商列成名单,保存于矿业公司办公地,并对直接或间接由东道国公民控股的企业给予特别重视。

鼓励供应商登记列入该名单,有机会在采购流程中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获得竞标机会。

矿业公司应将为协议项目提供服务的承包商列成名单,保存于矿业公司办公地,并对直接或间接由东道国公民控股的承包商给予特别重视。鼓励承包商登记列入该名单,将有机会在采购流程中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获得竞标机会。

矿业公司位于东道国的办公室应进行季度性的信息发布,向能为协议项目提供所需产品和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和承包商公告信息。

矿业公司正予以考虑的招标列单应保存于矿业公司办公地,允许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查阅。矿业公司招标列单也应刊登在受影响地区的当地报纸上,使供应商和承包商尽早了解招标信息。

矿业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会议,会议邀请当地相关的政府和商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代表)参加。会议主要关注矿业公司为实施当地企业发展计划所采取的措施,是矿业公司履行本协议,鼓励当地企业参与协议项目的一种渠道。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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