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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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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社区发展协议目标

为促进第26.1条中的目标实现,社区发展协议(简称“CDA”)中的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

(a)对CDA进行管理的依据东道国法律注册或成立的人士、董事会、委员会、基金、信托、论坛、团体或其它注册登记的实体、股份公司等。

(b)为CDA的目的,代表各自受影响的社区的合法选举当选的人士或机构;

(c)使得受影响社区的成员参与到社区与CDA相关的决策过程的措施;

(d)使得社区内的妇女、少数或被边缘化群体的利益于社区与CDA相关的决策过程中得以体现的措施;

(e)CDA的目的和目标,包括通过某些达成共识的措施提高被影响社区的人类发展指数。

(f)矿业公司对受影响社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a)对协议项目对社区的可持续性所作的社会和经济的贡献的承诺;

(b)协助社区创造自负盈亏、产生收入的活动,譬如但不限于,为社区和矿场提供所需的商品和服务;

(c)在规划矿场关闭措施时于社区进行协商,以便为社区在矿场最终关闭时做好准备;

(g)受影响社区对矿业公司的义务;

(h)矿业公司和受影响社区每五(5)个公历年对CDA进行审视的措施,以及若由合同一方提出的对CDA的修改未能获得另一方同意,则被当上一个的CDA约束的承诺;

(i)矿业公司和受影响社区之间的协商和监督框架,以及社区能够参与规划、实施、管理、评价(包括控制指标)、监测在CDA下实施的各类事项的措施。

(j)准备CDA中要求的报告、方案或其他书面材料所需使用的语言;

(k)根据CDA提供的资金的支付方式,支付目的, 必需维持的账户及维持人,以及报告和审计要求。

(l)按照当地法律和习惯,受影响的社区(包括受影响社区的成员)和矿业公司可以彼此向对方提出申诉的机制,但是若该机制不存在、不足或不严格,应采用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1第23段所述的申诉机制;

(m)关于矿业公司与受影响社区同意任何与CDA相关争议首先由持有人与影响社区的代表协商解决的声明;

(n)若持有人与影响社区的代表协商失败,应采用的争议解决机制,该机制应是各方达成共识的调解机制中最有效的机制,或为CDA中明确约定的机制,或采用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1第23段规定。

(o)适用法律;

(p)声明不可抗力原因和过程;

(q)CDA的有效期间;

(r)CDA的终止;

(s) CDA的权利和义务向任何矿业公司采矿权受让人的转让;

(t)对各方的通知的作出;

(u)社区成员可以获得CDA的地点;以及

(v)CDA的签署人及见证人(若适用)。

(w)矿业公司对CDA条款的违约将被视为对CDA的违约,若矿业公司在收到社区书面的违约通知的六十(60)内,未能勤恳并一贯地执行旨在补救其违约的合理的行动方案,东道国有权终止CDA。

(x)矿业公司应每年支付[X数量]资金存入单独的中央银行账户,该笔资金将,根据社区发展协议和本协议,为被协议项目影响的东道国社区利益进行管理和分发。第一年的资金应于生效日期东道国支付,此后每年的支付也应于生效日期的周年日期作出。

应根据东道国地方政府通过协商建立的程序,认命或选择组建一个发展委员会,该程序可在与当地社区或土著或部落人口商定的社区发展协议中明确规定。该委员会应通过与东道国矿业公司进行协商制定一份年度预算方案,东道国应依照此预算、委员会的指导以及任何适用的社区发展协议,从存入单独中央银行账户的资金中提取并支出。

东道国的预算和支出应当向公众公开,并接受与国家财政支出相同的审计程序,并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

定期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向矿业公司和公众提供。

国家应向矿业公司就其向本节所提到的当地社区中央银行账户中的付款提供信贷。

区域发展委员会

在合适的情况下,除了CDA以外,或作为CDA的替代:

(a)东道国应建立一个区域发展委员会(委员会)来领导区域的发展。

(b)委员会由一个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由能影响区域发展事业的东道国、地方政府组织、私营部门、民间社会组织、捐赠者,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代表组成。

(c)矿业公司也将是董事会成员,并支持委员会及其事务。

(d)委员会将在下列领域,通过准备、融资、组织和实施当地与区域发展战略、计划和预算等方面对东道国提供协助:

(ⅰ)支持当地和区域发展,鼓励实行透明和负责任的治理;

(ⅱ)协调移民的进入;

(ⅲ)解决城市规划与发展,包括电力、道路、供水、供热和污水处理等

(ⅳ)组织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机构,包括英语语言培训和职业培训。

(ⅴ)重点支持人类健康护理、诊疗中心、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的建设,以及提高兽医服务等。

(ⅵ)支持地方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e)除上述之外,矿业公司应支持和协作地方政府承担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和事务,确保项目可持续性收益能惠及东道国人民,包括受影响地区的人民。

(f)矿业公司应在基于透明、问责和公众参与的基础上,指导当地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事务。

(g)矿业公司应继续准备、指导、实施,以及在一个合适的基础上更新,社会经济底线研究、社会经济影响评价、社会经济风险分析,以及中长期的社区规划、社区关系管理体制、政策、程序和指南、闭矿方案等,以上事项都需要社区参与与投入,并与良好行业惯例相一致。

(h)矿业公司应按照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评估,以及其它相关文件,优先照顾协议项目直接或间接影响的那些公民和团体,定期地与受影响的公众和当地利益相关者接洽,支持他们。

(i)矿业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与当地行政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协议,这些合作协议可包括地方发展与参股基金、地方参股委员会和地方环境监测委员会等。

(j)矿业公司应与地方政府协商后,对受协议项目直接影响的矿区内的牧民家庭提供适用补偿安置。

(l)矿业公司应支持特殊商业发展计划,协助当地企业启动为协议项目提供服务,促进其成长,使东道国的企业合作伙伴业务扩展和多样化,而不完全依赖于项目。

(m)矿业公司应在透明、问责、清晰、信任、尊重和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继续与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积极建立和保持有效的工作关系。

 

社区发展基金会

作为社区发展计划的一部分,矿业公司应每年向社区发展基金会提供[X数量]的资金,以用于促进当地和区域的发展,或协议项目影响社区的健康、教育和福利。社区发展基金会的管理将包括受影响社区的成员。每年社区发展基金会的预算和发放都应公开,并按适用法律和相关协议条款接受审计。定期报告和审计报告都应向矿业公司东道国和公众提供。

 

上一个任所有人义务的接收

除非受影响社区提出专门的书面放弃报告,协议各方在CDA项下或任何受影响社区与矿业公司的产权出让人或原始产权所有人签订的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对受影响社区和矿业公司有约束力,以便各方或其受让人或继任人履行义务。本协议下矿业公司权益的转让必须直到受让人承认并同意接受该义务的约束才能生效。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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