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34.0 通知
This is my site Written by MMDA Admin on 26 4 月, 2015 – 1:28 下午

Important Item 上一个 | 下一个 | 目 录

34.0 通知

34.1 一般规定

合同一方起草或作出的所有通知(每一份均为一份“通知”),都应采用以下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列地址:

至[东道国]:

至[矿业公司]:

34.2 地址变更

合同一方可以通过通知的形式告知对方其变更的地址。

34.3 送达方式

所有通知应按以下方法作出:

(a)通过专人送达(包括信差)的,通知应当被视为在第34.1条中列出的地址递交给表见负责人之日送达;

(b)通过预付费用的挂号邮件;或者

(c)通过电子传输,由发件人签名并标明上述人士为收件人,并将纸质副本邮寄至上述地址。

34.4 送达的有效时间

所有通知,若于任何一的正常工作时间送达,应当于向本协议设定的收件人地址通过专人或挂号邮件送达之日视为被收到且生效。若未于正常的工作时间内送达,则视其于下一个工作被收到且生效 。电子传输的通知应被视为在通知发出后的下一个工作被收到。

示例一

28. 通知

28.1.1 所有于本协议项下或与买卖协议记载的交易相关的或依据法案的要求或准许作出、递送或送达的的通知、同意、要求、批准或其他的通信(“通知”),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应被视为已经作出,交付或送达:

(a)若通知由[政府]作出,该通知由部长或部长的常任秘书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以政府的名义]签署;或者

(b)若通知由[公司]作出,该通知由公司签署。

28.1.2 每一份通知都应按照以下地址通过专人递送或传真给另一方(具体递送方式由通知作选择):

给[政府]的通知

XXXXXX

给[公司]的通知

XXXXX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通知或其它通信均应被视为于下列两个日期中较早之日适当地送达:

28.1.3 若专人递送, 将通知留存在第•条指定的地点并且在该地点有表见代理权的人签字之日;或者

28.1.4 若通过传真递送,应在从发送方的传真机传输到第•条中所设定的传真号码上并由发送方的传真机确认为传输成功之日。根据本条规定,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本条规定的向对方作出通知的方式告知地址的变更。所有本协议约定的或与交易相关的通知和通信、文件或文书都应以英文形式作出,传输,递送或送达。

[矿业公司]所需提交的待[政府]批准的方案、提议或其他材料,提交日期应被视为政府收到上述方案、提议或其他材料的日期。

示例二

17.12通知

(a)所有通信(每一份均为一份“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满足下列情况下应被视为有效送达:(i)若由专人递送,取得回执; 以及(ii)若通过信誉良好的国际快递服务递送,发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应被视为送达日。协议当事方递送通知的地址如下:

XXXXXXX

若上述地址有所更改,应向另一方作出通知以告之。原地址应在更改通知发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仍有效。

协议双方承认一切有关法院程序或仲裁程序的通知可能受制于本条款特定列出的规定,即协议双方同意如此方式的通知应当对双方或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有效;但这不影响协议任何一方或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按照法律或是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许可的其他方式发出通知。

(b)政府特此任命工商部长作为其唯一且排他的代理人,享有作出本协议授权或规定的所有的通知和通讯的权利(即“授权政府代表”)。无论何时本协议授权或要求政府采取任何行动或向[矿业公司]作出通知,此类行动应当仅由授权政府代表进行。政府可以通过向[矿业公司]作出通知改变授权政府代表的身份。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根据本协议及SLA修正案(依据SLA修正案第一条)所有必须由东道国作出、代为作出及代替其他政府方作出的批准,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已获批准:即若在[矿业公司]向东道国发出通知后的三十(30)日内东道国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c)矿业公司特此任命公司总经理为其唯一且排他的代理人,享有作出本协议授权或规定的所有的通知和通讯的权利(即“[公司]授权代表”)。无论何时本协议授权或要求公司采取任何行动或向东道国发出任何通知,此类行动或通知应当仅由公司授权代表进行。[矿业公司]可以通过向东道国作出通知改变公司授权代表的身份。

示例三

通知

7. 根据本文件规定向承租人作出的每一份通知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该承租人指定的专门接收此类通知的居住于该土地上的人士作出。若该承租人没有指定这样一位通知接收人,那么每一份通知都应通过挂号信寄给承租人,寄信地址为在租赁协议中记录的地址或为承租人不时地以书面形式向东道国政府指定的其用于接收通知的地址作出的通知中记录的地址。上述每一份送达均应被视为对承租人合适有效,不应受到他们的质疑和异议。

示例四

通知

36. 任何由国家作出或发送给公司或担保人的通知、批准或应本协议的要求或授权的其他书面文件,在满足下列条件后,都将被视为及时寄出或发送:若这些通知是由国家公共服务的部长或受其指示的任何高级官员签署的,并通过预付后转发或专人递送至公司或担保人(依实际情况而定)于上文记载的地址,或其他由公司或担保人(依实际情况而定)通过预付后转发或专人递送向部长提出的或由公司或担保人向东道国提出的(若由其或其律师授权的人士代其签名)其位于东道国境内的地址。除专人递送外,上述通知应视为于其在常规邮政服务的递送日被合适地作出或发送。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Important Item 上一个 | 下一个 | 目 录

英语 法语 葡萄牙语(巴西) 俄语 西班牙语

Posted in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