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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期满、交还或终止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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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期满、交还或终止后的义务

(1)基于本协议项下的协议期满、交还或东道国对协议的终止,矿业公司必须:

1)使矿区的安全状况达到东道国合理满意的程度,即足以避免人员、牲畜或其他财产收到危害,并且避免厂区外的伤害;

2)按要求遵守环境管理方案闭矿方案以避免对环境的迫近损害;以及

3)在其他方面遵守适用法律

(2)若东道国有意继续在矿区开展矿业作业,其必须在期满、交还或终止日期生效后的三十(30)内向矿业公司提出通知,在符合其于本协议项下和适用法律下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矿业公司不得采取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任何行动。

示例一

12.5 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

(a)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矿业公司将有权进入和使用矿区,但仅在其合理认定为允许其执行、完成、或履行其累积的权利和义务所必需的期间内。

(b)基于本协议期满或终止,矿业公司将尽可能合理地迅速地从矿区移出其置于矿区的所有设备、材料和物资,但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晚于该期满或终止生效日期后十八(18)个月。且若东道国作出要求,矿业公司应当移走所有楼房,建筑和任何其他由矿业公司置于此地的改善,除开其计划用来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的并必须在履行或行使完毕后被移走(若可行)的设备、材料、物资、楼房、建筑和其他改善。

(c)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且在依据第11.11条进行的闭矿完成上一个,矿业公司将持续对以符合环境管理方案中包含的闭矿方案的方式关闭矿区负有责任;然而,该闭矿方案应当被修改以反映协议终止时的矿业作业的情况;且若有第三方在矿区开始采矿或加工作业,矿业公司将被免除完成矿区关闭的义务(第9.5条中规定的提供环境储备金或11.11条规定的提供闭矿后基金的义务除外)。

(d)尽管有上一个述规定,无论是本协议的期满或终止,东道国将对任何历史遗留环境问题所要求的恢复或补救保有责任,但第11.2条项下的规定和所有第三方责任除外。

12.6 某些条款的存续

在本协议终止上一个所有协议方的形成的义务将在本协议的终止后存续。此外,以下条款将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继续存续:第5、8、13、15、16和17条。

示例二

若此协议的终止是由东道国政府依照第•或第•条作出的:

18.1.10 矿业公司将向东道国政府交还所有大规模采矿许可和租约,但是这对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有关任何先行的违反或违约或给予赔偿的责任无影响。

18.1.11 每一协议方需立刻向协议对方支付所有可能的欠款。

18.1.12 东道国政府将有权选择:

(1)要求矿业公司在东道国政府明确的合理时间表内放弃设施;以及

(2)以等同该类资产的公平市值的价格购买(受限于其上的抵押权)所有或某一部分的设施,该公平市值将由东道国政府和矿业公司商定或在无法达成一致时由独任专家依据第20条决定。

该选择将在本协议终止期后的三十(30)日内通过向矿业公司通知的形式行使。若东道国政府要求如此行事,矿业公司在可能的范围内将向东道国政府转让与常规矿业作业相关且东道国政府决定矿业公司作为协议方的合同,并向东道国政府递交矿业公司持有的设施的所有记录。

18.1.13 第18.1.12条中陈述的三十(30)天通知期限后的一(1)年内,矿业公司将有权向任何人转让或处置所有或任何比例的剩余设施。

18.1.14 结合参考矿区的自然条件并采用广泛接受的良好矿业作业标准和冶金业惯例,矿业公司应使设施和矿区处在能让矿区安全总监合理满意的安全和稳定的条件下;上一个提是,矿业公司未在最终环境和社会管理方案要求以外,被要求改变矿区、残渣处理地或其他设施的物理条件。

基于第18.1.13条陈述的一(1)年期限期满,所有留在矿区的设施将成为东道国政府财产,且东道国政府不用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尽管此协议其余部分终止,第•、•、19、20、21、23、24、25、28和34条将继续有效。

示例三

协议停止或终结的影响

39.

(1)基于此协议的停止或终结

(a)除非部长另行同意,此协议赋予的、包含的或规定的矿业公司权利,以及矿业作业租约和其他任何租约、许可、地役权或在此或据此的其他所有权或权利(但不包括过去授予矿业公司或由其获取的但现时不再拥有的城镇地块)所赋予的、包含的或规定的矿业公司或任何矿业公司代理人或抵押权人的权利,将随即停止并终结,但这对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的任何先行的违反或违约或给予赔偿的责任无影响;

(b)矿业公司需立即向东道国支付其所欠的所有应付或到期钱款;

(c)除上述条款和在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就任何此协议包含或由此产生的任何事件或事务,东道国和矿业公司均不得针对对方提出请求。

(2)除非由部长另行决定和依照分条款(3)的规定,基于此协议的停止或终结,在矿业租约和其它任何租约、许可、地役权或依照此协议或此协议项下的所有权赋予矿业公司占用的土地上的所有楼房、建筑物和其它增值物都将成为并保持为东道国的绝对财产,且无需任何赔偿的支付或者向矿业公司或任何协议方提供报酬,且其上无任何抵押和其他物权限制,矿业公司应以东道国可能合理要求的使此分条款规定生效的方式完成和执行所有该类契约、文件和其他行为、事项和事务(包括放弃)。

(3)

a)倘若在本协议停止或终结上一个一刻或此后三个月内,矿业公司希望从其于停止或终结日所占用的任何部分的土地上移走任何其固定或可移动设备和器材或其中任何部件,矿业公司需要将该意图通知东道国,且授予东道国在此后三个月可行使的权利或选择权,基于上述权利,东道国可以东道国和矿业公司协商一致的公平价格,或是,在东道国和矿业公司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价格时,以本协议下的仲裁决定的价格于原地购买该类固定或可移动的设备或器材。

b)若东道国不行使a)段所述的权利或选择权,矿业公司可以在上述三个月期满时,或在部长许可的更早的时间,移走上述固定或可移动的设备和器材。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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