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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交还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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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交还和终止

33.1 交还

(a)矿业公司可由其授权代表签署通知并将其提交至东道国,从而交还其于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该通知必须在以下时限内作出:

(a)于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上一个的任意时间,必须提上一个六十(60)日提交该协议项下的通知;和

(b)于商业生产开始日期后,必须提上一个六个月提交该协议项下的通知

(b)一旦作出有效的交还,矿业公司将不再承担该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除非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

(c)矿业公司仍有责任承担其在交还生效之日上一个累积的义务以及本协议终止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协议项目的完成和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成本和支付的义务除外。

33.2 东道国终止协议

33.2.1 基于某些事件的终止

在对东道国可享有的其它权利无影响的情况下,若发生以下情形,东道国可终止该协议:

(a)在符合本协议第31.0条规定的情况下,商业生产开始日期未能在生效日期后的第[x]个月的月底或在此之上一个发生;

(b)矿业公司未能按期进行支付,并且在东道国向其发出未支付通知后的六十(60)内仍未能完成该支付。

(c)矿业公司解散、清算、倒闭、宣告破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资产让渡、请愿或申请法庭指派托管人或接管人,或发起任何破产法下的程序或非为公司重组目的的破产清算程序。

(d)母公司解散或清算(非公司重组目的),或没有能力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未能提供获得东道国同意(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该同意)的财务上有能力担责的第三方来承接这些义务。

33.2.2 基于违约的终止

(a)东道国可就重大违约,或未能符合或遵守此协议中的根本条款向矿业公司作出通知。若矿业公司未能做到或忽视以下任何一条,则东道国可以终止此协议:(i)在东道国作出要求其采取违约补救措施或者符合或遵守条款规定的通知之后的六十(60)日(或该情况下合理的更长的时间)内,勤恳地并一贯地执行旨在补救其违约或不合规的合理的行动方案,或(ii)依据本协议第32.0条的规定对东道国就违约的断言提出异议。

33.3 矿业公司终止协议

在对矿业公司可享有的其它权利无影响的情况下,若东道国出现重大违约并且在矿业公司发出补救违约的通知后的六十(60)日(或视情况而定的合理的更长的时间)内,未能做到或疏于勤恳并一贯地执行旨在补救其违约 的合理的行动方案,矿业公司可以终止该协议。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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