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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不可抗力;因市场环境中止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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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不可抗力;因市场环境中止运作

31.1 不可抗力事件下合同方的义务

合同一方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势的发生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应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可能地立即书面通知协议另一方(详细说明:事件或情势的性质;如有可能救济,对此事件或情势需要采取什么救济措施;矫正或克服事件或情势预计所需要的时间;以及由于事件或情势的发生不能适当或及时履行的义务)。该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势而无法履行的义务(除付款义务外)应当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被中止。

31.2 协议延长

本协议期限应依照不可抗力的期间自动延长。

31.3 不可抗力事件下的协商

若义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被中止[一(1)]年以上,合同双方应进行诚意协商,修订本协议的条款以反映变化的情况。但在协议双方进行协商修订本协议条款期间,本协议仍然有效; 且,本协议不要求矿业公司以其不接受的条件来解决任何罢工或其他劳务纠纷,也不要求矿业公司对任何法律、法规、法令、裁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有效性或执行性提出异议。

31.4 因市场环境中止运作

矿业公司基于市场环境拟提出减少或中止矿业作业, 应当提上一个三十(30)通知东道国告知其提议中止的原因,东道国一旦确定暂停的原因是合理的,应在初次提出的情况下同意最长不超过六(6)个月的作业中止,在再次提出的情况下,期限不应超过十二(12)个月。若矿业公司中止所有矿业作业超过三十六(36)个月,东道国可以终止本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协议项目矿业作业中止的第36个月期满之时起应被视为没有继续商业生产

矿业作业暂时关闭或停止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应负责履行环境管理方案规定的矿区的所有环境管理。若东道国由于矿业作业的中止而终止本协议,矿业公司应按要求在东道国批准后实施闭矿方案。同时,矿业公司在收到东道国发出的通知之日起[三十(30)内] 调整本协议项下要求的闭矿保证金。

示例一

17.14 不可抗力

(a) 只要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事件对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阻碍持续未消除, 协议各方应免予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除支付金钱的义务外),且协议方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力的期限应依照不可抗力持续的期间被延长。

(b)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协议一方,应采取商业上的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事件,并且还应在其知道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事件发生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其他方。

“不可抗力”应指任何超出宣称其发生的协议方的合理控制能力的任何事件或情势,并且这些事件和情势妨碍或延误协议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或行使其权利。此类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火灾、洪水、爆炸、大气扰动、雷电、暴雨、火山喷发、飓风、龙卷风、地震、滑坡或传染病、战争、暴乱、内战、封锁、起义或社会骚乱、恐怖主义行为、罢工、停工或其他工业骚乱、政府行为(包括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实体,或任何法院颁布的直接影响到协议方履行本协议项下除付款义务以外的任何义务的法令、法律、法条、条例、规则、规章或指令)。

17.15 经济困难

矿业公司应在义务履行会造成经济困难引发的亏损的期间内免除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支付金钱的义务外)。应按照与经济困难期持续期同等长度的期间延长矿业公司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的期限。若矿业公司断定存在经济困难,应及时通知东道国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

“经济困难”应指对实际或计划的矿业作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市场经济状况。

示例二

25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的条款、条件和规定(除了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金钱的义务)不得成为终止协议的理由,或使得另一方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产生索赔权,若上一个者满足下列条件:

25.1.1已采取所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合理的替代措施,以避免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

25.1.2 自知晓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便立即通知另一方。

上一个者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克服不可抗力,并尽快遵守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但任一方都没有义务解决劳务纠纷或检验任何立法或法律的合宪性), 并且一旦恢复正常,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

就本协议而言,不可抗力是指战争行为(不论宣战或未宣战)、入侵、武装冲突、外敌行动、恐怖活动、军事管制、军权或篡权、叛乱、革命、内乱、封锁、暴动、禁运、罢工、停工以及其他劳资冲突、破坏行动、刑事毁坏、土地争议、传染病、瘟疫、火山爆发、地震、地陷、地层隆起、滑坡、崩塌、岩崩、暴雨、飓风、洪水(包括水淹地下矿场巷道)、爆炸(包括核爆炸)、火灾、雷击,甲烷和其他地下气体及气体引起的爆炸、放射性或化学污染或电离辐射(除非污染、放射或其他危险物的来源是由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或该方员工或涉及人员带进矿业公司的作业中的;除非该来源对矿业公司设施的基本建设或运营有核心作用)、非因矿业公司的疏忽或失职所致的供电、供气、供水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中断、政府的限制或其他对矿业公司或其运营具有管辖权的国家职权部门的限制(上一个提条件为东道国政府职权部门将无权宣布其对矿业公司实施限制的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或损坏、毁坏或无法获得材料、设备或供给以及其他宣称不可抗力的协议方无法合理预测并予以阻止或控制的事件。

示例三

不可抗力

东道国政府或矿业公司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义务,不应视为违约或失职,若该未能履行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并且当事方已采取所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应尽注意义务和合理的替代措施, 以避免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若由于不可抗力,任何活动被延误,矿石开采受到阻碍,尽管本协议有所规定,受到影响的活动的完成时间以及本协议第31条所规定的条款都应延长期限,所延长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产生影响的期间,或为弥补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所必要的更长期间。在本协议范畴内,不可抗力应包括:战争、叛乱、内乱、封锁、破坏活动、禁运、罢工和其他劳资冲突、暴乱、传染病、地震、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利天气条件、爆炸、火灾、雷电、东道国政府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机构或分支部门所发布的对协议方不利的法律的或既成事实的决议或指令、天灾、对矿产企业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机械故障,以及造成当事方无法适当控制而延误、减少或阻碍其及时行动的任何事件(无论上文是否提及)。

履行义务能力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原因,并且,双方应在权利范围之内,尽力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和行动消除该原因产生的影响, 然而,任何一方应没有义务解决或终止任何与第三方的分歧,包括劳资冲突,除非按照其接受的条件或依据任何拥有管辖权的仲裁庭、司法机关或法定机构所作出的最终裁决来最终解决分歧。关于劳资冲突,矿业公司可以请求政府合作,通过共同努力来避免可能出现的任何冲突。

示例四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若许可权人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立即书面通知许可机构。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与不可抗力直接相关的许可权人的义务应中止履行。

19.2本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依不可抗力期间延长。

19.3若一项义务由于不可抗力而被中止履行超过一年,本协议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决定本协议的最终结果。

示例五

第九部分,一般规定

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租约的条款:

承租人未能履行租约的任何条款和规定,(中央或州政府)不应向承租人进行任何索赔或视为其对租约违约,只要上述政府认为此类未履行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且若由于不可抗力,承租人对任何租约的条款和规定的履行出现延误,应在租赁规定的期限基础上依该延误的时间延长承租人的履行期限。在本条款中“不可抗力”指天灾、战争、叛乱、骚乱、内乱、罢工、地震、潮汐、暴雨、海啸、洪水、雷电、爆炸、火灾以及其他承租人无法合理预防或者控制的任何意外。

示例六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除支付或通知义务之外,若因不可抗力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应在该程度内获得谅解。若因不可抗力而推迟义务的履行,尽管本协议有所规定,履行义务所需的时间以及本协议第7条规定的期限都应延长,所延长的时间等同于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但是,获得认同的是,东道国政府和矿业公司都不能为自身利益将任何其负有责任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称为不可抗力。

38.2 鉴于本协议目的,不可抗力指协议任一方无法控制的任何事件,尤其包括战争、叛乱、内乱、封锁、禁运、罢工和其他劳务冲突、骚乱、传染病、地震、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利天气条件、爆炸、火灾、雷电、恐怖主义行为或政府行为。协议双方达成意愿应尽可能地根据国际法原则和惯例来解释不可抗力事件。

38.3 若协议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该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说明原因。协议双方应在权利范围之内,尽力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消除该原因产生的影响,然而,任何一方应没有义务解决或终止任何与第三方的分歧,包括劳资冲突,除非按照其接受的条件或依据任何拥有管辖权的仲裁庭、司法机关或法定机构所作出的最终裁决来最终解决分歧。东道国政府同意与矿业公司、每个SEP和/或者每位运营者合作以缓和可能发生的任何劳务冲突。

示例七

第13章: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指第16(十六)章中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

13.2若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所有或部分义务,协议一方应免于担责。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若出现这种不能履行义务的现象,其不应被视为不遵守协议约定的义务。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由此造成的所有未履行的义务或为完成的时限应视为中止。

13.3若协议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说明原因。协议双方应共同合作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和行为消除该原因。

13.4若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应根据消除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所需的合理时间以及准备重新启动被阻碍或延误的运营所需的时间,延长本协议约定的期限。

[…]

16.22 不可抗力指协议一方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暴雨、火灾、雷电、洪水、干旱、放射性污染、国际边境通道的关闭(两侧)、重大劳动力市场动荡和紧急的社会情况如瘟疫、战争、战争状态、隔离检疫。

示例八

20.7 不可抗力

(a)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已批准的勘探合同项下的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方必须告知其他方不可抗力事件,并详细说明:

(i)不可抗力的详细内容;

(ii)在其可知的范围内,不可抗力可能影响的范围;和

(iii) 在其可知的范围内,无法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期间,以及相关义务应被视为被中止,但是:

(iv)中止的义务范围以及持续的时间应不能超过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范围和时间;并且

(v)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必须尽一切努力应对或对无法履行义务进行补救。

(b) 20.7(a)(v)项下的规定不要求协议一方:

(i)解决任何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除以其接受的条件以外);或

(ii)通过法律程序对任何有权机关制定的法律、规章、法令或决定的效力和执行提出异议。

1.1 定义

[…]

“不可抗力”指任何协议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行为、事件或起因,包括以下事件:

(a)天灾、战争、破坏活动、暴乱、内乱、国家紧急状况(既成事实的或法律上的)、火灾、雷电、洪水、地震、滑坡、干旱、暴雨或其他不利天气条件、爆炸、电力短缺,罢工或其他劳工困境(是否涉及该方员工)、传染病、瘟疫、隔离检疫或放射性污染;

(b) 任何主管当局的作为与不作为(包括具有有效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包括征收、限制、禁令、干预、征用、法令、通过立法颁布的指令或禁运、规章、判决或其他可实施的法令或决议;

(c) 主张当地人权利的土著居民,或其他对矿区土地或水资源享有本地人权利的人(若有),(按当地原住民传统进行的)宗教或其他仪式活动;或

(d)车间、机械或设备(包括船舶、火车、卡车或车辆)发生的故障或劳动力、交通、燃料、电力、车间、机器、设备或材料的短缺。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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