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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东道国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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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东道国公民的权利

27.1 向矿业公司投诉机制

(a)按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1第23节,矿业公司应及时回应社区对协议项目的关切,并为此自担费用。

(b)若社区发展协议中没有规定投诉机制的,矿业公司应建立投诉机制,接受和协助处理社区对矿业公司环境和社会绩效的关切和不满。该投诉机制应与协议项目面临的风险和负面影响相称。该投诉机制应与预计使用这一机制的社区协商建立。协商应通过一个可理解且透明的过程进行,符合受影响社区的文化且易于参与,不得增加受影响社区的支出,不报复受影响社区。该投诉机制不妨碍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矿业公司应在与社区接触过程中将这一机制告知受影响社区。

27.2 东道国自然公民索赔和争议解决途径

协议项目提出索赔或争议的东道国自然公民,可按照适用法律,或按照适用法律认可的适用习惯法的争议解决机制,提起索赔或寻求争议解决。矿业公司同意以此目的的地方机构司法管辖。

 

其他条款及规定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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