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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劳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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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劳动标准

25.1 劳动标准

(a)矿业公司应遵从有关劳动的适用法律规定。

(b)矿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承包商和分包商应遵从良好行业惯例以及东道国作为缔约方之一的所有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协议中载明的公认国际劳工标准,并应尊重其中规定的雇员成立组织的权利。

(c)按照1998年3月发布的《国际金融公司关于强制劳动和有害童工的政策声明》,矿业公司以其关联公司、承包商、分包商不得使用强制劳动,也不得雇用童工。

(d)矿业公司应采用与ANZI Z10或OHSAS 18001类似的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

(e)矿业公司不得采取或支持在雇用、薪酬、培训机会、提拨、终止雇用或退休方面,基于种族、国籍或社会出身、种姓、出生、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工会会籍、政治观点或年龄的歧视。

25.2 健康和安全

(a)矿业公司应遵从良好行业惯例,保护其雇员和其他因与矿业公司有合同关系而被许可进入协议所覆盖区域的人员的一般健康和安全。

(b)矿业公司应安装和使用公认的现代安全设施,并遵从公认的符合良好行业惯例的安全防范措施。矿业公司应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维护所有为协议项目而建造的或获取的,以及营运所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安全、正常。

(c)矿业公司应根据一般公认的健康和安全程序和惯例对其雇员进行培训 。

(d)矿业公司应建立、维护并运营服务于其雇员的健康项目和健康设施,该项目和设施应安装、维护和使用现代医疗设备和装置,并按公认的国际医疗标准执行现代保健流程和预警机制。任何矿业公司提供的住房应具备适宜健康和福利的舒适居住环境,符合适用的卫生标准。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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