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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雇用和培训当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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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雇用和培训当地居民

24.1 雇用的最低要求

选择员工从事本协议项下的矿业作业时,矿业公司应优先考虑东道国有资格、能胜任的管理人员、高级职员、工程师、顾问、技术员以及熟练和半熟练的劳动力。

24.2 对当地劳动力技能的投资

矿业公司应对以下目标,制定和实施年度培训方案:

(a)组织其雇员培训,提升雇员技能并提供更多的实践经验;

(b)按矿业公司短期和中期的人力资源计划培训雇员;以及

(c)在契约基础上,安排遴选的雇员在东道国国内或到国外学习,更好地提升他们的专业资质。

24.3 劳动力培训和能力提升

如有必要,矿业公司应制定东道国人员国内和国外综合性培训项目, 通过执行这一培训和教育项目,以满足协议项目对不同等级的熟练和半熟练全职雇员的需求。

24.4 管理人员培训和能力提升

如有必要,矿业公司应制定和实施对东道国人员的国内或国外培训,使他们有能力担任技术、行政和管理职位,为此目标:

(a)建立和运营一家职业培训机构,在社区内提供职业的、技术的和先进的培训;

(b)提供在职对口培训,不仅是位于东道国境内,而且还在合理可行范围内位于矿业公司在东道国境内的办公地点,以便受益人获得有关矿业公司的航运、营销和会计工作的海外方面的培训。

(c)为受影响的社区居民求学提供奖学金,包括在东道国境内或境外的继续深造;以及

(d)加强当地社区周边已经存在的培训和教育机会。

* 下面某些示例节选了真实协议中的劳工章节之全部,也涵盖了《矿业开发示范协议》涉及的其他一些问题,如19.2条(矿业公司聘用决定)16.0条(外籍雇员)

示例一

第6章 东道国公民的雇用与培训

6.13

(a)[矿业公司]应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有效营运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雇用[东道国]人员。

(b)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可对人员进行聘用和解雇,本协议对此不加以限制。但由于本项目的特定性质,[东道国]应准许[矿业公司]、其关联公司、承包商和/或分包商有权做出特殊工作安排使项目的执行得以符合法律及矿业适用的国际矿业。

(c)[矿业公司]应提供[东道国]公民直接参与项目的机会,包括项目的管理岗位。[矿业公司]应培训[东道国]公民担任项目相关负责职位。

(d)如有必要,[矿业公司]应开展[东道国]人员在[东道国]境内或在其他国家境内的综合培训项目,通过执行这一培训和教育项目,满足在[东道国]营运对不同等级全职雇员的需求。[矿业公司]还应开展培训项目使得外籍雇员和承包商了解[东道国]法律和习俗。

(e)[矿业公司]和承包商可以将依其判断能有效满足其项目营运实施需要的外籍人士和他们的家属引进[东道国],但是[东道国]可能向[矿业公司]提出基于安全或外交政策的反对,且[矿业公司]应予以遵守。[矿业公司]应就所有必要的许可(包括出入境许可、工作许可、签证和其他此类可能需要的许可)的获得做出安排。允许[矿业公司]提供国际认可为海外派遣人员的海外津贴的特殊福利。

示例二

8.第八章:劳动关系、雇用和培训

8.1 投资人及其关联公司应遵从[东道国]有关劳动、雇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和规定。在实施其薪酬政策时,投资者应确保公平薪资和同工同酬。

8.2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投资人及其关联公司和政府应共同合作,确保有合适资格的劳动力满足项目的时间安排。

8.3 由投资人按契约雇用的[东道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8.4 按照矿产法第[x]条,不少于90%(百分之九十)的投资人雇员应是[东道国]公民。

8.5 《输出劳力到国外与从国外引入劳力和专家法》设定的[x]年从国外引入劳动力和专家的配额,应按[日期]的政府第[x]号决议对[年]的第[x]号决议附录变更规定执行,投资人应尽最大的努力与协议为项目派遣劳动力的企业一起,确保

8.5.1 在建设时期和扩建时期从事建设工作的,企业派遣员工不少于60%(百分之六十)应是[东道国]公民;以及

8.5.2 从事采矿或采矿相关工作的,企业派遣员工不少75%(百分之七十五)应是[东道国]公民。

8.6 若投资人在第8.4条明确规定的比例内为外国公民提供就业和有收入的工作、服务岗位,投资人应当为每位外国公民,向“就业促进基金”每月支付东道国设定的最低月工资两倍的工作场所收费。

8.7 若投资人雇用外国人超过8.4条明确规定的比例,投资人应为超过该比例的每位外国公民支付10(十)倍于最低月工资的工作场所收费。

8.8 8.7条规定的收费,按矿业法第[x]条上交相关[省]或地区的财政后,这些收费的一部分应分配用于8.13条专指的OT培训战略与方案,按相关[省]或地区的[政府机构]制定的规则,培训[东道国]公民以提升他们的技能或学习新的技能。

8.9 违反8.4条和8.5条设定的劳动力配额,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也不适用于10.7条。

8.10 政府应按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支持,协助并加快审批项目雇用外国人所有必要的许可。

8.11 投资人应尽其努力使[东道国]合资格的公民在竞争基础上,最大可能地作为项目工程师参与项目。在投产5(五)年内,投资人须尽其努力确保不低于50%(百分之五十)雇用工程师是[东道国]公民,投产10(十)年内,不低于70%(百分之七十)雇用工程师是[东道国]公民。

8.12 协议生效后90(九十)天内,投资人应向政府提供一个公开的、详细和综合的项目5(五)年[东道国]公民培训战略与方案(“培训战略与方案”)。

8.13 该培训战略与方案应注重为项目培训熟练工人,就与项目相关的及在[东道国]整体特别是在[地区]采矿所需的相关职业对他们进行培训,并提高其相应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技能。

8.14 投资人应按照它每年培训计划:

8.14.1 组织培训它核心营运的雇员,提升雇员的技能,提供更多的实践经验;

8.14.2 按照投资人短期和中期人力资源计划培训雇员;以及

8.14.3 在契约基础上,安排遴选的雇员在[东道国]境内或境外学习,更好地提升他们的专业资质。

8.15 投资人应建立一个研究生奖学金项目来资助[东道国]公民接受采矿相关学科的教育,特别是与工程相关的专业。该奖学金在协议生效后的6(六)年期间,将资助120(一百二十)名在[东道国]大学进行学习的学生,和30(三十)名在国外大学进行学习的学生。该奖学金将包括学费和生活费。投资人应为持有奖学金的学生提供项目工作机会和项目培训,或合适的国际矿业作业。

8.16 投资人应于项目中建立并维护健康和安全制度与程序,确保工作场所安全,既符合[东道国]《劳动安全和健康法》以及所有其他涉及健康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和规定,也符合《劳动法》的所有要求,包括集体谈判方面。

8.17 使项目所有雇员都接受国际标准的培训,东道国政府应提供全部支持,于协议生效后6(六)个月内,在选定的国内大学或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国际矿业教育和培训课程。

示例三

第6章 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

6.1 矿业公司应遵从不时适用的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

6.2 矿业公司,经[政府]同意(不得以不合理理由拒绝该同意),可修改和变更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以便保证[东道国]公民得到尽量多的培训并从这些设施中最大化受益。若矿业公司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势,不能遵从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这种不遵从不构成对第6条的违反,矿业公司可提出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受影响部分的替代或修订方案。

6.3 若矿业公司依照6.2条向政府提出替代或修订方案,政府应在三十(30)天内:

(a) 批准该替代或修订方案;或

(b) 与矿业公司协商并同意该替代或修订方案。

6.4 若按6.3条,协商无法使[政府]批准该替代或修订方案,并且矿业公司认为[政府]的决定是不合理的,矿业公司可以按第19条选择一个独立专家评估[政府]决定的合理性。

6.5 若独立专家认为[政府]的决定不是不合理,他应向矿业公司明确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按[政府]要求改变是必要的,矿业公司可选择修改计划或保留最初的计划。但,若独立专家认为[政府]的决定是不合理的,应向双方宣布其裁决,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建议的修改和变更视为被批准。

6.6 除以下情况外,矿业公司对人员的雇佣、选择、委派或解雇不应受到限制,但[东道国]的雇佣及其条款和条件、以及对人员的解雇或处罚应遵从(ⅰ)[东道国]不时普遍适用的法律和规定,(ⅱ)集体协议,和(ⅲ)不时签署的个人雇用合同条款。

6.7 矿业公司在其招聘、选择、提拔和委派时不得对受过可比培训及拥有可比资质和经验 的[东道国]公民歧视对待。

6.8 矿业公司承认[政府]关于吸引海外工作的合格[东道国]公民回国从事采矿冶金工作的政策。为协助这政策的实施,矿业公司将尽合理努力使公司的专业技术、管理、工程、科研职位的招聘和雇用信息被这些合格的[东道国]公民知悉(包括但不限于,在受众可能为合格东道国公民的国际新闻与贸易杂志上广告登载招聘职位)。

6.9 矿业公司将尊重且履行调任雇员雇佣合同的条款和条件,除非这些合同可被改变,但其任何变化都必须遵从[东道国]各类相关法律和规章,以及相关的集体协议的条款。

6.10 在集体谈判范畴内,矿业公司对当上一个代表调任雇员的工会予以承认。

6.11 矿业公司采用普遍适用的调任雇员解雇条款(并且同意在计算因矿业公司终止聘期而支付解雇费用时,以上一个为[矿业公司]工作的年期应作为调任雇员的累积服务年期),同意若解雇条款所做修改或变更会对调任雇员(或他们中的任何人)产生不利影响,而调任雇员不同意的,解雇条款将不做修改或变更。

6.12 尽管存在本条(第6条)的规定,矿业公司(和它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可以在[东道国]引入和保留,经矿业公司管理层合理判断,能满足矿业公司项目有效成功营运所需的非[东道国]公民。应矿业公司要求(按[东道国]不时普遍适用的规定,要求应包含非[东道国]公民有关的教育和其他资质情况信息),[政府]应向这些人员和他们的家属签发所有必要的许可(包括出入境许可、工作许可、签证和其他这类许可或可能被要求的许可),不应以不合理的理由拖延和妨碍项目持续高效运营。若上述非[东道国]公民由于有犯罪上一个科、不符合健康规定以及[东道国]不时普遍适用的移民法规限制的原因,[政府]对上述这些公民不予签发许可。

6.13 组建由部委、矿业公司、劳动部和地方政府各派一位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虽没有权利约束矿业公司,但可监督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的执行。

6.14 上一个述委员会应在协议存续期间运作,矿业公司应每六(6)个月向委员会报告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案的进展概况、面临的问题、已聘职位和雇用当地人数。

示例四

第25条 东道国人员就业

25.1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矿业公司]和/或运营商、及其关联公司和分包商同意:

(a)在具有相同资质的情况下,雇用[东道国]人员。

(b)准备和建立[东道国]人员综合培训项目。

(c)保障现场雇用工人的住房健康和安全条件符合现有的或未来的法章。

(d)遵从现有的和未来不时生效的卫生法律规章。

(e)遵从现有的和未来的,涉及具体的工作条件、最低工资、防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及相关贸易协会、工会的劳动法律规章。

示例五

第十三节 雇用和培训[东道国]人员

13.1[承包商]同意,在可能的范围内,在所有类型的采矿作业岗位雇用合资格的[东道国]人员;开始商业生产后,应与[政府]协商并经其同意,准备和实施适合[东道国]国民不同层次就业的广泛培训项目。该项目应在下列时间表内达到以下目的:

[时间表]

13.2 培训这些[东道国]国民和[承包商]自己雇员的成本和费用应包括在经营费用中。

13.3[承包商]不得性别歧视,尊重女性员工参与能影响她们权利和利益的政策和决定制定的权利。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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