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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社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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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社区健康

矿业公司决议协助东道国履行其责任,按照适用法律规定的东道国国家健康政策,以可接受的标准,向受协议项目影响的社区的所有居民提供受补贴的健康教育、医疗、护理和关注,并维护一个人员充足合适的医务室或一个驻院医生领导的医院。但本协议中任意条款均不应减轻适用法律规定的东道国向项目影响社区提供充足可得的医疗保健的责任。

示例一

9.2医疗服务

矿业公司应:

(a)与一个或多个在项目附近([地点]通常所指地区)提供医疗服务的第三方签订服务协议:

(ⅰ)为矿业公司的全体员工(为避免产生疑问,包括所有根据相关解聘或退休协议享有医疗服务的人)和这些员工已注册的被抚养人提供医疗服务;

(ⅱ)以一定水平提供医疗服务,使其与不时有权享有该医疗服务的人数相适应, 即矿业公司的员工(包括所有根据相关解聘或退休协议享有医疗服务的人)和这些员工已注册的家属的人数;

(ⅲ)确保,本协议生效期间,尽可能为上述第9.2(a)(ⅰ)和(ⅱ)款所指的人员提供至少与协议签署时相同标准(在服务范围和质量上)的医疗服务。

(b)确保向上述第9.2(a)款所指人员收取的医疗服务费(扣除物价因素后)用不高于 [上一个任公司]在完工上一个收取的费用。

上一个提是,上述第9.2(a)和(b)款规定的矿业公司义务仅针对在项目附近提供这些医疗服务的合理可行期间内。为避免疑问,此处矿业公司义务是采购这些医疗服务[…],而不是要求矿业公司成为一个主要服务提供者[…]。

示例二

在项目营运期间,特许权人应维护和营运医疗设施或使之营运,以确保每个生产区都能得到按适用法律规定的医疗、护理和关注,其他相关改进标准可由协议双方协商同意。这些医疗、护理和关注对特许权人的员工和他们的配偶与受抚养人应是免费的。政府官员和/或其在生产区正式指派的雇员和定期雇用的雇员,和居住在生产区内或毗邻区内的居民以及他们居住在当地的配偶和受抚养人,在指派、雇用和定居期间,也有权获得与特许权人的员工相同的医疗服务。特许权人也应当利用这些医疗设施向当地社区的居民提供合理可得的急救或紧急医疗服务。“合理可得”可理解为可收取与这些社区经济水平相当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很可能无法涵盖服务成本。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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