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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矿业公司聘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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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矿业公司聘用决定

在符合第24.0条规定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可随时选择能满足项目高效营运的员工,并可自由雇用不是东道国公民的人员。当适用法律对最低技术资质或技术岗位的最低胜任能力规定了要求的情况下,东道国承诺承认非东道国公民所持有的同等技术资质或胜任能力证书,上一个提是这些资质和/或胜任证书是由其他国家的认可机构或法定权威机构签发,该国的雇用标准与适用法律中规定的标准相似。矿业公司还需对所有外籍员工和承包商进行培训以使他们熟悉适用法律东道国的习俗。

也可参阅24.0条(雇用和培训当地公民)的示例。

示例一

8.4 按照矿法第[x]条,不少于百分之九十(90%)的投资人雇员应是[东道国]公民。

8.5依据《输出劳力到国外与从国外引入劳力和专家法》设定的[x]年从国外引入劳动力和专家的配额,应按对[x]年[x]号决议附录进行修订的于[日期]颁布的第[x]号政府决议规定执行,投资人应尽最大的努力与签订合同为项目提供劳动力的企业一起,确保:

8.5.1 在建设时期和扩建时期从事建设工作的, 不少于60%(百分之六十)的公司员工应是[东道国]公民;和

8.5.2 从事采矿或采矿相关工作的, 不少75%(百分之七十五)的公司员工应是[东道国]公民。

[…]

8.11 投资人应尽其最大努力使[东道国]适格公民最大化竞争上岗参与成为项目工程师,开工生产5(五)年内,投资人必须尽其最大努力确保不少于50%(百分之五十)的雇用工程师,开工生产10(十)年内,不少于70%(百分之七十)的雇用工程师,应是[东道国]公民。

 

示例二

第6节

劳动力服务

6.1 乙方有权最终决定雇员、劳工和工资问题、进程(米/天)、岩芯样本等等。且,甲方有向矿业公司提供勘查服务的优先权,除非甲方缺乏能满足服务要求所需的专业能力,该专业能力可由乙方经合理自酌决定。甲方以市场标准或甲方和乙方协商同意的费率为其服务收费。

6.2 双方应有权提供监理员和研究专家,并按国际薪酬标准支付这些雇员,账单中咨询费和杂项成本的合适标准由矿业公司董事会决定。

 

示例三

东道国人员雇用和培训

15.1 雇用优先。承包商应遵从涉及劳工和安全标准的法律、规则和规章。所有种类的矿业雇用应优先雇用有资质的[东道国]公民,承包商在矿业作业中雇用[东道国]人员应优先雇用矿场所在省市的当地居民,商业生产开始后,应与政府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对适合的[东道国]国民安排满足其各类水平就业需求的培训。若必需的技能和专业能力目上一个缺乏,承包商必须立即准备和开展培训和招聘工作,投入费用,在所在社区或邻近社区寻找适合资格的且可能获得必需的技能和专业能力的[东道国]公民。

15.2 外国人就业。高技术和特殊矿业作业,承包商在得到必要的政府许可后,可以雇用符合资格的外国人。合同双方同意,在获得法律、规则和规章所规定的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仅就法案第[x]条要求的需高级专业训练和经验的技术岗位允许外国人就业。采用国外技术和雇用国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都应有国内替代的有效培训计划。

15.3 非歧视。承包商不得基于性别进行歧视。承包商应尊重法律赋予所有工人参与能影响其权利和利益的政策和决策制定过程的权利。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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