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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矿业公司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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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矿业公司权利

19.1 关联公司交易

矿业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销售、租赁、许可和其他商品和服务的转让应当建立在一个公平费率的基础上。该公平费率应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的实质性原则和指南,或合同双方同意的出于类似目的的后续实质性指南,由合同双方磋商所得。

矿业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任何折扣或佣金不应高于通行比例,即这些折扣或佣金不会使净收益减少至低于若双方为非关联方的情况下所做交易能获得的净收益。按照东道国要求,矿业公司应向东道国提供记录价格、折扣及佣金的文件,以及与关联公司交易相关的所有合同副本和其他 文件副本。

示例一

6.11公平商品化和营销

(a)[当事方]有权出口其营运所生产或获得的全部产品,没有任何限制。

(b)[当事方]可按照公认的国际商业惯例、商业合理的价格,并与当时情状下世界市场条件相一致的商业合理条款,销售源于其营运的产品。

示例二

3进出口权利和公平交易

[……]

3.2矿业公司无需进一步提交[政府]审批,即可销售和出口所有矿产品,并可单独控制和管理这些矿产品销售,包括这些矿产品的预售,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上一个提是:

(a)矿业公司按公平条款销售产品;

(b)[政府]没有通知矿业公司,其矿产品出口:

(ⅰ)违背[政府]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包括联合国实施的强制制裁);或

(ⅱ)构成与[政府]处于宣战状态的国家国民进行交易或订立合同;

(c)加工设施位于[东道国]的成品和半成品含铜产品的制造商,若愿意且有能力购买电解铜的,且其可以市场价格进行支付,且该市场价格不低于矿业公司从别处可得的以美元支付至其[东道国]境外账户的价格,则相对于加工设施不在[东道国]的制造商,应给予该生产商优惠待遇,上一个提是,该义务仅适用于数量不超过矿业公司10%年产量的铜,以及

(d)部长没有依据法案第[X]条做出指令。

示例三

第20.6条

20.6 与关联公司交易。无论特许权人或是营运公司都不得与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达成任何交易或一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资产的购买、租赁、出售或交换,或任何服务的提供),除非该交易属于其正常业务运作,按其各自业务的合理要求,且建立在公平和合理且并不逊于与任何一个非关联公司进行的可比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此外,特许权人或营运公司和一个关联公司或它们中任一个进行的交易,所涉及产品(可多种)的定价应以有竞争力的国际价格为基础,且交易的其他条件应像非关联方进行的公平交易那样是公平合理的,并应遵从第15.2条的规定。

示例四

矿业公司应通知[政府]其与关联公司签署的任何有关销售、加工矿产品、专利许可、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服务的重大协议。这些协议应建立在公平交易条款上。这些协议的副本应按要求提交给[政府]。若[政府]认为,任何此类协议不在公平交易条款上,[政府]可以,在收到此类协议三十(30)天内,通知矿业公司[政府]认为其中条款存在公平交易问题。若矿业公司不同意[政府]的认定,可按第18条将争端提交一个独立专家(或仲裁庭)决定是否是公平交易。在收到独立专家(或仲裁庭)的裁决后,若必要,矿业公司应重新谈判协议,依据独立专家(或仲裁庭)的决定修改成公平交易条款,或终止该协议。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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