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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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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基础设施

17.1 利用现有基础设施

本协议合同双方可以同意在合理的条款和条件下利用现有基础设施,不为协议项目修建新的基础设施。

17.2 基础设施使用

在商业可行的程度内,矿业公司应以促进他人共享使用并为其所在地区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做贡献的方式,尽力规划并发展各种形式的基础设施(包括电力能源、水处理、饮用水、通讯、以及道路和交通基础设施)。矿业公司还应尽力确保当地社区群众能使用协议项目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且其在使用时不需签署“使用者协议”。而所有其他使用者使用上一个必须与矿业公司签署“使用者协议”。未经矿业公司书面同意,东道国不得根据适用法律关闭任何通向矿区的公众或私人道路,除非由于威胁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无法避免地予以临时关闭。

示例一

6.1 电力

若矿业公司选择从第三方电力公司购买全部和部分项目所需电力,东道国在商业合理条件下,努力做到:

(a)通过全国互联电网提供从能源公司的发电设备接入到项目的高压输电服务或促使该服务被提供,并适用当时任何联入全国互联电网的非特定工业用户最低适用费率的电费,包括线路损耗、调度费、联网费和其他发电企业对项目收取的费用;

(b)就项目所需的电力,向项目提供全国互联电网任意用户可以获得的最高优先级调度和供应,或促使其被提供;

(c)保证供电可靠性,不出现电力间断供应,将事故断电的出现频率降到最小;

(d)按照良好电力惯例对全国互联电网为项目提供服务的部分进行维护;以及

(e)协助矿业公司签署一份能满足项目用电高峰需求的且价格(基于发电成本)具有竞争性的长期电力供应合同。

6.2 水处理

(a)若东道国在项目区已建或在建排水控制设施或水处理设施,矿业公司可以,按其自主选择,通知东道国,要求以实际施工成本(包括项目管理费用)购买这些设施部分或整体。

(b)若矿业公司依照本条款购得上述设施,东道国可以,按其选择,要求矿业公司在该设施对矿区内的东道国有义务管理和处理的排水进行管理和处理。

(c)东道国应每月,于收到发票后三十(30)内,就矿业公司按东道国上述要求对排水进行管理和处理而产生的营运成本进行支付。

6.3 水

(a)矿业公司应采用现代技术和程序使项目用水量最小化,最大化水的利用效率,并在合理可行的程度内使用类似项目已采用的技术和程序对水进行循环利用。

(b)在符合矿业公司的许可证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项目公司有权在项目服务期内,为项目相关的目的,包括项目的建造、试产、运营及恢复,获得和使用自行发现的水源。协议双方同意就这些事项,在可能及商业可行的程度内,矿业公司应尽力:

(a)将其自行发现的水源提供给土著和部落人口进行家庭使用,并提供给当地社区进行农业活动。

(b)支持东道国为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当地社区建造安全饮用水设施。

(c)承认自己发现的水源水质可能变化较大,支持东道国升级和维护这些水资源用于当地社区,或仅为当地家庭用水提供输水设施。

(d)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降低项目区域内现有用户饮用、灌溉和牲畜用水的水资源的质量和数量。

6.4通讯设施

东道国应向矿业公司颁发许可证,允许其进口电信设备,为项目或周边地区的发展,建立和维护一个或多个必要的无线通讯基站。

6.5道路和交通

6.5.1 私有道路

矿业公司应:

(a)负责为建造和维护项目需要的私有道路提供资金

(b)有权自行建造设施(包括若必要,建立实体屏障)使他人和车辆(除了那些从事矿业作业的人和他们的邀请人和许可权人)不能使用其私有道路或其部分。

6.5.2 公共道路

(a) 东道国应按矿业公司通知要求,按地区通行标准和本协议约定,建造和维护,或使其被建造和维护到项目区域边界的新建公共道路从而连接特定村镇及机场,或拓宽或以其他方式改善现有的公路。

(b)东道国应尽其最大的努力,确保合理地尽快完成公共道路的建设或改造。东道国和矿业公司应商讨达成一个最短时间内完成的意见。

(c)东道国应以国内具有类似交通负荷的类似公共道路的标准,维护公共道路,或使其被维护。

(d)矿业公司不得或被视为有责任维护任何道路,除了根据本协议矿业公司有责任维护的私有道路外。

(e)矿业公司为东道国改造升级或维护任何公共道路做出的任何贡献,不得解释为矿业公司对本协议或其他协议下道路维护责任的承认。

(f)经东道国同意(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该同意),矿业公司应当有权自担费用为项目升级改造公共道路(不管是拓宽、铺面、再铺面、封闭、再封闭还是其他方式)。升级改造标准应符合相关矿业公司的要求,但若矿业公司和东道国都同意提高本项升级改造标准,额外的费用由东道国承担。

(g)经东道国同意(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该同意),矿业公司可以在任何时间,随时将私有道路贡献给公众使用,使其成为公共道路,上一个提是, 该道路满足贡献时国家就类似性质道路通行的普通标准。

(h)经与矿业公司协商后,东道国可强制征收所需的矿业公司土地以建造一条穿过或跨越其所拥有私有道路的公共道路,上一个提是,征收的土地不会明显限制矿业公司的矿业作业,并且征收的土地的补偿金应包括矿业公司建造或以其他方式竖立必要的立体桥的成本。

6.5.3 机场和相关设施

(a)矿业公司,经东道国同意(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该同意),可以建造,或使其被建造,一个封闭的机场和相关设施,以便于矿业作业。

(b)按矿业公司的通知要求,东道国应当将矿业公司同意的规划用作建设机场跑道和相关设施的土地所有权无偿授予矿业公司。除东道国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矿业公司的以外,上述授予的土地应当不含任何形式和种类的地役权。

6.5.4 铁路设施

矿业公司应与东道国协商,维护和运营矿场所需的铁路专用线、调度线、道岔和其他联络线,提供和维护满足铁路运营需要的装卸设施和终端设备(包括称重装置、通讯系统),以及足够员工确保铁路正常运营,矿业公司应随时将其铁路预期需求通知东道国。

6.5.5 港口

(a)矿业公司应不时与东道国就为满足项目需要使用东道国现有港口和设施的技术、逻辑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协商。

(b)若矿业公司为矿场营运决定利用东道国的一个或多个港口设施,矿业公司应承担港口为项目提供任何额外设施而产生的成本。

(c)矿业公司与已在相关港口营运的第三方可合意,就已由他人提供的港口设施进行共享,无需东道国支出成本。

(d)矿业公司和东道国可达成协议,额外的设施可由政府提供并承担其成本,相关矿业公司同意为使用这些设施支付特定的费用。

6.5.7 东道国设施

(a)矿业公司通知要求时,东道国应无偿授予矿业公司出于铁路运营合理所需的或与任何东道国拥有的港口相关的土地、租约、许可、地役权和权利的不含任何抵押或他物权的土地权益。

(b)若矿业公司须支付东道国拥有和营运的铁路和港口任何费率的费用、税金或罚金时,东道国应保证这些费用、税金或罚金都是与其他使用人相同,并包含政府不时许可或给予其他使用人的所有折让、折扣和补贴。

示例二

政府同意尽其最大的努力促进下列由私人公司和地方议会提供的市政基础设施服务的持续供应。矿业公司同意配合私人公司和地方议会,确保将由公司同意并实施的任何由公司雇员支付上述服务的成本的过渡性安排切实生效:

(a)水;

(b)污水处理;

(c)固体废物处理;

(d)地方电力供应;

(e)街道照明;

(f)排涝;

(g)道路;

(h)市场;以及

(i)公墓。

政府和矿业公司确认,在本协议期间,矿业公司应支付的这些市政服务总费用大约每年______美元。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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