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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项目的公平和经济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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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项目的公平和经济营运

若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仅对矿业公司或其任意关联公司造成重大财政或其他负担,则东道国不得批准该规定,无论该规定是否特别针对矿业公司或其任意关联公司,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合理旨在保护东道国或其公民的安全、健康、福利或保障,或履行东道国的国际义务的适用法律适用法律中有关健康、安全、劳工、环境,以及关于矿业作业的直接人权影响的非歧视性变更对矿业公司应具有约束力,上一个提是,依据良好行业惯例,这些社会环境标准方面的变更是合理的且可实现的。

示例一

第27条

禁止歧视性税率

27.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东道国不得,也不得允许或授权其任何机构或部门,或任何地方和东道国其他主管部门,针对矿业公司在本协议项下业务运营活动中使用、生产或相关的权利、资产,或其他财产、产品、材料、或服务,设定任何形式的歧视性税率或征费;东道国也不得采取,或允许任何东道国权威机构采取,任何歧视行为,剥夺矿业公司充分享有本协议授予的或意图授予的权利。

示例二

11.4 投资人和其关联公司有关拥有、利用和使用投资方面的待遇,不得逊于东道国国内投资人。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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