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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税收稳定条款
This is my site Written by MMDA Admin on 26 4 月, 2015 – 12:44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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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税收稳定条款

(a)“稳定期”指生效日开始到[开始商业生产日期][商业矿产生产达到可行性研究确定的产量的日期][本协议终止日][达到资本成本回收加上的融资方案确定的一定比例回报的日期]的第____个周年日的期间。

(b)在稳定期内应适用本协议约定。

(c) 在稳定期内,除非于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变更,若东道国对在本协议签署时有效的税法条款作出了变更或撤销,或东道国通过税收或关税对矿业公司 、或通过特许权使用费或税收矿产矿产的生产 新设或增加财务负担,并由此给矿业公司带来严重不利财务影响或导致矿业公司负债的严重增加,合同双方须协商达成一个公平和合理的方法,就这些变更或新增加的财务负担对矿业公司进行赔偿 。

(d)由于东道国未能遵守上一个款规定致使矿业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支出或其他不良影响,东道国应尽快补偿矿业公司(或,东道国也可选择对任何适用于矿业公司的法律、法条、规章或法令做抵消性变更),确保矿业公司为此获得完全且公平的赔偿。

*相关条款,参阅第8.5条(东道国保证)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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