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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账薄、记录和信息的稽查、独立审计
This is my site Written by MMDA Admin on 26 4 月, 2015 – 12:40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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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账薄、记录和信息的稽查、独立审计

(a)对于矿业公司依据本协议和适用法律每公历年度内保存的账户、账簿和记录,东道国有权在此公历年度结束后两年内进行审计。审计由技术稽查员或独立专业适格审计师实施,所产生的成本和风险由东道国承担,须在启动后十二(12)个月内完成,并且应以对矿业公司造成最少不便的方式进行。

(b)东道国的稽查员和审计师有以下与审计有关的权利:在任何日期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探访并稽查矿业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服务于本协议项下活动的所有场所、工厂、设备、仓库和办公室;及依适用法律探访并询问与这些业务有关的人员。

(c)东道国应当,且应确保任何稽查员或审计师,仅将所获信息用于审计目的,而不能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对于由矿业公司或为了矿业公司向其提供的,或向其任意代理商、顾问、代表、官员、管理人员或雇员提供的,或由上一个述人士通过其他与审计相关途径获得的关于矿业公司矿业公司业务的全部信息应予以保密。

*参阅9.0条(财务记录和报表,会计准则和货币)的示例。

 

东道国义务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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