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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东道国对协议项目的准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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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东道国对协议项目的准入权

在提上一个[四十八(48)]小时给予通知并自担成本和风险的情况下,东道国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内稽查矿区,确保矿业运作按照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进行。

*参阅9.0条(财务记录和报表,会计准则和货币),以获取更多的矿区稽查条款示例。

示例一

政府及其授权代表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任何时间,随时进入合同区域和矿业公司其他工作区域,稽查其营运。矿业公司应为授权代表稽查公司营运的技术和财务记录,提供必要的协助,并按代表合理要求介绍相关信息。代表稽查时应自担风险,并避免干扰矿业公司正常经营。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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