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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预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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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预防腐败

10.4.1 矿业公司的义务

矿业公司、其管理人员、董事及雇员均承认并同意,遵从适用法律以及矿业公司注册地或业务所在地的反贿赂、反腐败规定(统称“反腐败法”),并应在东道国境内开展活动时遵从反腐败法确定的义务。

10.4.2 东道国的义务

东道国承认并同意,东道国各级官员都应遵从反腐败法,并在开展活动遵从反腐败法确定的义务。

10.4.3 其他适用规范

合同双方承认并同意,本条规定以及所有由矿业公司或任何其承包商、分包商、管理人员或董事支付给任何级别东道国机构或东道国政府官员的款项,都应是公共信息,并应按照《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予以公开。

10.4.4 双方理解

(a)本协议合同双方理解以下行为违反适用法律反腐败法和本协议,应受到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i)任何私人或政府官员,无论是直接或通过中间人,收取、索取或接受,任何金钱或其他性质的要约、允诺和赠予(包括便利费),使私人或第三方利用其职权作为和不作为而获得帮助或商业优势;以及

(ii)任何本条中描述的行为的共同串通行为,包括煽动、协助和教唆、阴谋实施或批准这类行为。

(b)东道国应按反腐败法对这些行为提起公诉,合适时寻求相应外国政府的执法行动,并应就该执法行动与外国政府全力合作。

示例一

15.20 投资人及其关联公司应遵从其注册地国家(包括东道国)反贿赂/腐败法律规定,并在东道国开展活动时遵循该法律赋予的义务。

东道国权利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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