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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东道国在融资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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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东道国在融资中的作用

(a)东道国应配合融资方案,但无义务提供资金或授信,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为项目融资承担责任。

(b)东道国应促进融资方案中的融资安排的实施,及时给出融资方案所要求的给予出借人的就协议项目担保的创设、登记和转让所作的批准。

(c)东道国须尽最大努力协助矿业公司获得项目融资,包括签订协议,提供出借人合理要求的正式文件。东道国须及时考虑有关融资审批要求,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或延误该批准。

示例一

东道应尽力配合矿业公司获得融资,但这种配合不包括:(ⅰ)各种担保;(ⅱ)各种质押(除第10条项下的规定),或(iii)以任何方式成为借款人或共同签约人。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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