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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地方政府税收和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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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地方政府税收和征费

(a)东道国承诺,不赋予任何地方政府制定有关对协议项目或向矿业公司设征、修改或扩展任何税收、关税或费用的法律的权力。但是,本协议生效日期之时的适用法律已经赋予地方政府这种权力的情形除外。在这种情形下:(i)只要地方政府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设征税收或关税,则本协议不得阻止该地方政府通过提高或修改该税收或关税的法律或规章,但是这种提高或修改必须是以一种非歧视的方式予以适用;(ii)矿业公司应当享有权利,根据适用法律(包括有关行政程序)就这些更改提出上诉。

(b)若地方政府意欲通过与本协议相悖的法律,或致使任何合同一方不可能履行本协议或从本协议中受益,或违反本条规定设征、修改或扩展任何税收、关税或费用的,东道国承诺对该地方政府法律的设征予以取消,或允许矿业公司就其根据该地方政府法律所缴纳的款项抵扣应纳税款。

示例一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矿业公司应当向政府缴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包括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具体义务如下:

[……]

(24)经中央政府批准,地方政府设征的征费、税收、收费和关税。

[……]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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