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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关于其他税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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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关于其他税费的规定

东道国和地方政府承诺,不就协议项目矿业公司征收任何税收、关税、费用或其他征费,也不就源于协议项目的收入、协议项目雇用的实体、在推进协议项目过程中或为了本协议许可或规定的任何目的而拥有的任何财产或取得的任何事物征收上述征费,但是下列项目除外:

(1)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2)按照本协议约定,根据适用法律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的海关税收和征费;

(3)根据税法征收的销售税和资本收益税;

(4)按照本协议约定,根据适用法律征收的所得税;

(5)按照本协议约定,根据税法征收的增值税或商品服务税;

(6)根据本协议约定征收的物业税;

(7)由于应要求而提供的特殊服务或向公众或商业企业普遍提供的服务而收取的税收、关税、费用或其他征费,登记费,许可证工本费,以及其他小额且普遍适用于道国商业活动的任何税收、关税、费用或其他征费,以及就授予或让渡给矿业公司的任何土地权利而言普遍适用的应缴租金。

(8)不超过那些在东道国普遍适用的税率或税额的地方政府的税率或税额;

(9)印花税、登记费、许可证工本费,以及其他小额且普遍适用于东道国商业活动的任何税收、进口关税或其他征费。

示例一

12.7 其他税费

根据第10.2条(稳定条款)的规定,许可权人对本协议、《开采公告》、《矿业税公告》及其章程所列税收、费用或收费以外的其他税收、费用或收费不负缴费义务。但是:

(a)对于政府机构应其书面请求而实际提供的服务或向社会公众或商业企业普遍提供的服务,许可权人应当对因此而收取的收费和费用负缴费义务;但这种收费和费用必须是合理且非歧视性的。

(b)许可权人应当对下列税收、费用和收费负缴费义务:

(i)普遍征收的税收、费用和收费。包括印花税,入境和登记费,许可证工本费以及与商业组织的注册或经营,车辆、飞机、船舶的注册或运作及其他法律要求注册或许可的设施和服务的注册或经营有关的其他收费;以及

(ii)就货物、原料、耗材、设备和服务的当地购买或取得,许可权人应当缴纳的税收。上一个提是,这类费用和收费的费率不得高于在[东道国]普遍适用的税(费)率。

(c)红利税

(i)根据《矿业税公告》第[x]条的规定,许可权人应当缴纳红利预扣税。然而,不得对许可权人汇回本国的净利润征收红利预扣税。

(ii)不得对许可人权与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就与许可区域有关的贷款的任何结算征收红利税或利息预扣税 。

(d)转让税:

根据《矿业税公告》第[x]条以及《开采公告》第[x]条的规定,就任何税收、费用或类似收费而言,不得将许可权人(无偿地)向下列受让人的转让或让渡视作为一种应税(缴费)事项:(i)关联公司,或(ii)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作为贷款抵押)。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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