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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预扣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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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预扣税义务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矿业公司应当遵从不时生效的所有适用法律,并且考虑所有要求预扣税收的有关税收协定。

* 关于预扣税款的更多示例,请参见7.6 外籍雇员税收

示例一

预扣税

矿业公司应当就其向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支付的红利、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按照[x]%的税率缴纳预扣税;就其向其关联公司、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或矿业公司的任何贷款人所支付的利息,按照[y]%的税率缴纳预扣税。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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