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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非居民承包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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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非居民承包商税收

(1)在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之上一个,对于所有外籍承包商因从事本协议项下协议项目作业而取得的收入,东道国必须豁免其所有应当征收的所得税,因而,这类承包商在这一期间无权享受税法项下的任何免税额。

(2)在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之后,矿业公司必须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就其因非东道国居民的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在东道国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给这些承包商的付款总额,缴纳预扣税。

示例一

附属公司的税收

特许权人或营运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若完全为了特许权人或营运公司而专门在东道国从事生产或进行营运(而不是偶发活动),它应当有权享有与特许权人和营运公司相同的所得税和海关关税待遇;但它的活动必须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适用于特许权人或营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审计和报告的规定。偶发活动应当限于向东道国政府、当地社区团体以及特许区域内的当地居民提供服务,而不是向主要的商业实体提供服务。这种偶发活动即使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应当导致该附属公司丧失根据第14.5条关于因生产和营运而进口以及取得收入方面的税收和海关待遇。就东道国税收而言,东道国政府应当有权将特许权人、营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而并不是非关联公司的附属公司)视为一个单一的统一实体。对于这种关联公司在东道国的任何在协议生产与作业之外的活动,除偶发活动以外,应当将之同该单一合并实体的应税收入分开。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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