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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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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建设

(a)自下列日期中最晚出现者之日起一百二十(120)内,就建设期间所有计划活动的实施事项,矿业公司应当向东道国提交一份详细的时间进度表(若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能包括该时间进度表):(i)矿业公司收到协议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全部许可;以及(ii)对矿业公司而言,下列日期中最早出现者:(A)全部文件获得批准,或(B)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没有意见或建议。东道国应当有权对该时间进度表及其任何变更提出意见或建议,并要求就其进行解释。此后,矿业公司应当向东道国有关主管机构[按季度]提交更新的时间进度表,说明协议项目建设在主要阶段或关键路线方针方面的进展和任何变更。

(b)矿业公司应当自下列日期中最晚出现者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内开始并努力继续建设,直到协议项目完工:

(1)矿业公司收到协议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全部许可;

(2)矿业公司提交全部文件

协议项目的建设应当根据下列文件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根据矿业公司进行的工程或其他方面的研究而进行的任何非实质性修改。

* 有关内容请参见20.0条( 开发义务)

示例一

建设

(a)下列各项中自其最晚出现的事件起三十(30)日内,矿业公司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完成后根据矿业公司进行的工程或其他方面的研究而进行的任何非实质性修改)和所有许可(证)开始矿场建设直至项目完工,并应符合第17.14条和第17.15条规定:

(i)矿业公司收到矿场建设所需要的全部许可(证);

(ii)矿业公司收到法律要求的其初始矿场开采方案所需要的全部批准;

(iii)租约成形,且交接全部土地以满足依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财政储备修订条款(该修订条款包括了《贷款与担保协议》第7.6条所规定的在该土地上开发所有矿产的权利)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永久性处理尾矿和矿渣的需要;以及

(iv)项目通知日。

东道国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就矿场建设所需要的所有许可证的颁发设立简易且快捷的审批程序。

(b)自项目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就建设期间所有规划活动的实施事项,矿业公司应当向东道国提交一份详细的时间进度表。时间进度表应当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认的所有活动,并且应当包括将为建设拟定的细节。时间进度表还应当包括建设期间内实施所有规划活动的关键部分的预计持续期间,包括关键路线方针以及重要阶段和决策点。此后,矿业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矿业总监提交一份更新的时间进度表,说明矿场建设在主要阶段或关键路线方针方面的进展和任何变更。对时间进度表上出现的任何变更,矿业公司应当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解释。

示例二

协议第8.3条规定的方案和设计提交后,一经收到东道国政府的批准,承包商应根据第8.3条中规定的时间进度表开始设施建设,并应尽可能确保其依照该条规定的上述时间进度表得以完工。

示例三

7.2 时间表

在开发和建设阶段,承包商应当在根据第7.1(a)条提交的矿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确定的矿区内完成矿业开发。承包商在开发和建设阶段还有权自主决定在任何矿区内继续进行勘探活动和其他矿业作业。

7.3 支出,承诺

承包商在合同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开发方面支出的总额应当不低于[$]。这一总额应当包括在开发和建设阶段开始后的开办费用。在这一支出承诺未能或不能兑现的情形下,承包商可以分别根据第18.1条和第17.3条规定的条件,选择将本协议转换为一份矿产品分成协议,或选择退出本协议。

7.4 报告要求

在开发和建设阶段,承包商应当提交下列报告:

[……]

示例四

实施作业

(a)矿业公司应当以合理审慎的方式,实施所有作业,并且符合:

(i)根据第6.2(c)条规定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部分而获得批准的环境管理方案;

(ii)环境与社会政策和指南;

(iii)向矿业公司颁发的许可(证);和

(iv)符合第11.8条规定的法律,包括关于环境卫生、产业安全和劳工方面的法律。

(b)矿场建成后,一旦商业生产获得成功,除第6.8条、第17.14条和第17.15条规定的情形外,矿业公司应当在租约期限内维持矿场内矿产(品)的商业生产。

示例五

承租人应当在租约生效日期之日起一年内开始作业,而且此后在其租约规定期限内的所有时间,都应当以一种熟练和专业的方式并根据下文第12条的规定对租约矿产进行勘探、获得、作业和开发,而且不能自行中止。承租人进行上述活动不应对租约地表土地或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或可避免的损害,也不应允许该类损害的发生。就本条而言,矿业作业应当包括机器安装、轨道铺设或连接矿场的道路建设。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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