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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
This is my site Written by MMDA Admin on 25 4 月, 2015 – 3:49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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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开发示范协议

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为[20____ 年 ____月____日]或[立法机关批准本协议首次生效的日期] (本协议中简称“生效日期”) 。

本协议的合同双方是: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中简称“矿业公司”),是一家根据_________法律具有资格、合法构成并依法存续的公司,而且具有在东道国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 [__________]国[__________省] [__________州] [__________领地/地区] (本协议中简称“东道国”) 。

鉴于,东道国拥有其境内的所有地下矿产资源,以及

鉴于,矿业公司希望在矿区内从事矿业运营,以及

鉴于,矿业公司已完成了符合适用法律的勘探活动,并获得对位于矿区内的矿产进行开发、生产和销售的权利,以及

鉴于,合同双方承认,本协议具有根本上的公共重要性,依其性质本协议应当向请求获得它的任何人依其请求自由公开提供,且本协议的确可以如此自由公开取得;以及

鉴于,本协议旨在通过一种在公平框架内生产和使用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程序,以一种促进矿业投资环境长期稳定性和贡献于东道国及其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方式进行矿产的开发,以及

鉴于,本协议合同双方相信,协议项目能够在保护东道国自然环境及其生态系统生产能力的同时,以及在对不利环境影响进行管理以将其消除、减少或减轻到可接受水平并就任何残余影响进行补偿的同时,得到开发、经济运行和关闭;

因而,谨此顾及本协议所包含的相互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合法有效之对价,合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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